行会制度是什么-(HELP!!欧洲中世纪行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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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制度是什么?
网上有关“行会制度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HELP!!欧洲中世纪行会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旧时城市商品经济中的工商业组织。有手工业行会、商业行会。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时,为了调整同业关系,解决同业矛盾,保护同行利益,协调与政府的关系,同业或相关行业联合起采组成行会,这种行会带有地域和行业两重性。行会产生于隋唐。唐代工商业组织大都称“行”,源于街巷上的贩卖摊商,往往一条街上开设的都是同类的店铺,故称“行”,如“织锦行”、“金银行”等。到了宋代,行会组织更加发展。北宋汴京、南宋临安行会多达数十家,入行者百千人。 明清以后,行会进一步发展到会馆、公所。组织也更为严密,订有行规、业规、帮规等制度,形成一种垄断势力。清末期日益衰落。 欧洲行会制度 欧洲封建社会城市中的行会组织。同一行业的手工业者或商人,为保障本行业的利益而建立的封建性团体。行会有严密细致的章程,对内保证会员权利义务均等,对外实行垄断。通常所说的行会,主要指手工业行会。 西欧的行会,产生于12~13世纪城市公社起义时期。13世纪时,巴黎大约有100个行会,到14世纪中叶,行会数增至350个左右。当时,西欧行会最普遍、最发达的是在一些一万多人口的中等城市,而在只有一二千人口的小城市,以及对外贸易发达的口岸大城市,行会则不普遍。 手工业行会产生 中世纪市场狭小并具有地方性,城市手工业者为了排除彼此间的竞争和农村手工业产品的竞争,也为了抵制封建领主的压榨勒索,便逐步联合起来加强自己的力量与地位,他们因袭农村公社的传统,按照不同行业组织了行会。 一个行会的会员,包括本城操同一行业的所有匠师。匠师是小生产者,有自己的作坊和生产工具,有帮工和学徒各二三人。学徒经过三至五年升为帮工;帮工经过二至三年可以升为匠师,独立开业,成为行会会员。这样形成了匠师—帮工—学徒的封建行会等级制度。匠师本人参加劳动,但对学徒、帮工有程度不同的剥削。行会由会员选出若干人组成领导机构,这些人成为行会的上层分子。 西欧行会制度 章程 行会的指导原则是排除竞争,对内是用一切办法来为所有会员提供平等的机会,对外则是为本行业取得垄断地位。为此,行会制定了极其详细的章程,几乎对会员的一切行为都作了规定和限制。为了实现匠师间权益均等,防止彼此之间因资产增长不平衡而造成贫富差别,行会章程往往规定:①控制原料供应,即由行会统一购买原料分配给各匠师;②规定帮工和学徒的人数;③不允许使用超出惯例以外的任何工具和方法进行劳动;④严格控制每个会员的产品数量与质量;⑤禁止会员削价销售,防止在出售价格上的竞争,等等。行会为了保持自身的垄断地位采取以下做法:①要使得在本城开业的本行业匠师必须入会;②要把本行业有关技术方面的管辖权掌握在行会手里;③要力争自己出售产品或掌握产品价格,以免受商人控制;④要力争参预市政以保护自身利益。 在西欧行会后期,出现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使取得匠师身份越来越困难。如规定对帮工评定“杰作”的制度,帮工要升为匠师,就必须先在会长面前做出一件手艺很高的产品,以表明他具备了足够的技能。这一规定减少了帮工升为匠师的机会,减少了竞争,也保证了本行业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保证了商品的质量。自15世纪起,又附加了严格的经济条件,规定帮工要升为匠师,必须拥有最低限度的固定资产(作坊房屋及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而这笔钱至少要几年才能积蓄起来。在行会晚期还出现了一些规定,如学徒期满后要为匠师无偿劳动一段时间等。此外,行会还往往进一步把本行会会员的数目固定下来,不得随意增多,以限制帮工成为匠师。 当帮工的处境日益困难,不能升为匠师和加入已有的行会,他们便自己成立组织,这就是14~15世纪在英国出现的帮工行会。在西欧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组织,但这种行会未能得到发展。 行会制度的建立,在初期有它一定的积极意义与进步作用,保护了城市手工业的存在与发展。 内外矛盾与解体 行会从建立之始就蕴含着许多内外矛盾:包括行会内匠师之间,匠师、帮工、学徒之间,行会与行会之间,特别是与产品相近或相连的行会之间的矛盾;以及行会与封建领主、与城市贵族、与商人、与农村手工业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行会制度也就从保护城市手工业及其生产技术发展,转变成为发展的障碍。行会手工业是小生产,在严格的章程限制下只能墨守成规,在禁止生产过程中进行技术分工的情况下以传统方法进行生产,因此,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 行会手工业既不能在作坊内部实行生产过程本身的分工,于是在市场需要的推动下,逐渐转向把生产过程的各个构成部分,分裂为若干独立的手工业。例如原来一个制造各种铁器的铁工业分成了制刀业、制剪业、制钉业、制马掌业等。手工业生产的个体性质正好适合这种专业化的发展,于是行会种类不断增多。这种行会的专业化虽然为未来的工场手工业的内部分工创造了条件,但是行会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堵塞了向资本主义转化的渠道。 随着市场的扩大,行会手工业的生产愈来愈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这就导致行会制度逐渐解体。富裕的匠师起初是暗中后来是公开地不遵守章程,摆脱行会的束缚。商人对于行会手工业者的支配作用也随着市场的扩大而逐渐加强。过去,坚决抗拒商人资本侵入的行会制度,终于在自行分化的过程中被商业的冲击力量攻破。城市行会的会员,逐渐地两极分化,一小部分是富有的匠师或亦工亦商的资本家,一大部分则逐渐沦为城市无产者。与此同时,在农村中,散工制逐渐盛行,商人雇主(即包买商)逐渐支配农村家庭手工业,使之从封建性的个体经济变成分散的工场手工业,农村手工业者部分地变成了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劳动者。兼营商业的城市手工业者为了减少耗费,提高效益,把过去细分的专业部门渐次合并,共同受一个资本所有者控制。这种合并与上述散工制都为手工业工场的产生准备了条件。从15世纪起,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逐渐发展起来,取代行会手工业。到16世纪,英国的行会制度已基本消灭。大陆各国的行会制度残存的时间较长,法国的行会制度于解体后又一度恢复并成为皇家御用行会,德国的行会制度则到19世纪才逐渐消灭。 商人行会西欧的商人行会是城市商人为集体自卫并垄断一个地方商业而成立的组织。中世纪欧洲大陆及海上盗匪横行,社会秩序不宁,经商要冒很大风险,商旅常遭盗匪抢劫或封建领主截留,商人有必要联合起来相互支援,实行武装护商。他们或合伙,或成立商人行会,以至发展为城市联盟。他们还以团体名义向国王请求给予垄断贸易的特权,使成员不受竞争的影响。商人不加入行会就不得在本城经商。商人行会往往建有宏大的会所,在城市势力浩大,足以控制市政。在商人行会内部,会员必须遵守行规,按指定时间、地点、价格进行买卖。商人行会约出现于9世纪,到12世纪,英国、意大利已相当发达。 中世纪晚期,欧洲商人及商人行会仰仗他们手中的货币,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影响和控制手工业生产。最通常的方式是商人向手工业者提供原料换回成品或半成品,付给手工业者加工费;另一种方式是商人将所需设备出租给手工业者为其生产。商人为了赢利,千方百计地阻止手工业者联合。当手工业行会普遍成立并逐步强大以后,商人或者通过市政当局干预行会,或者转而控制分散的农村家庭手工业。随着西欧商业资本的不断扩大,商人行会逐渐失去作用趋于解体。中世纪末期西欧商业及商业资本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诞生。
HELP!!欧洲中世纪行会是什么?
欧洲中世纪中期商业最富特征性的现象是行会组织,它是由同一手工业或商业的从业人员组成的,有的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有的是为了福利目的和共同的宗教信仰,还有的完全是为了交际目的。行会是中世纪的人倾向于置身合作架构的体现,也对欧洲政治思想的演进具有历史意义,行会是自治的,其官员来自于内部选拔,从而,在一般民众的层面上,它是“上升”统治论的生动体现。行会是13、14世纪的新学说可以寻求支持的亲切而现实的历史背景。
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业与手工业的发展,在古代村落公社衰落的同时,从公元9世纪起,在自由城市与海滨等地,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联合组织―行会。其名称有“兄弟会”、“友谊会”、“协会”、“联盟”等。它在11世纪后发达起来.12世纪波及整个欧洲大陆,席卷了城市与乡镇。不仅商人、船员、工匠、画家、教师、演员、猎人、农人,而且僧人、乞丐、刽子手等,都成立了行会。商人行会始于9世纪,12世纪与13世纪势力很大。手工业者起初也加入商人行会。随着手工业行会力量的不断增强,商人行会开始衰退。16世纪中叶,因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手工工场出现,行会逐渐瓦解。
行会是了保护本行业利益而互相帮助、限制内外竞争、规定业务范围、保证经营稳定、解决业主困难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垄断性。如城市商人行会,虽然最初每个市民都可参加,但后来却逐渐成为由少数寡头所把持的团体。商人行会规定,不参加此组织的人不得营业。参加者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商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违反者要受到惩罚。手工业行会则对行会会员的生产条件、营业条件、招收学徒的数目、劳动时间、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及使用的工具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商品销售与原料采购亦统一办理。
为了保证自己的垄断地位,行会通过自己建立的“独立裁判权、武力、大会”解决各种问题。如:“当城市要进行战争的时候,行会是作为一个单独的连队参加战斗的,它有自己的武器(后期还有枪炮……)和它自己推举的指挥官。”(克鲁泡特金《互助论》,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81页)。
二是职业性与技术性。如商人行会、海员行会、手工业者行会、猎人行会、农人行会、画家行会、教师行会等,都是个人按其职业以誓约而联合组成的。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如有些手工业的行会也是它的产品的共同贩卖者和原料的共同购买者,其成员既是手工业又是商人。这使它比商人行会占有很大优势。
三是阶级性或等级性。如自由人行会、乞丐行会、农奴行会,前者是剥削者的行会,后两者是被剥削者的行会。而手工业者中的工匠师傅协会、工匠协会、学徒协会,起初只是因年令与技术的不同而成立的。后来则具有财富与权力的差别,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等级。
四是地区性。如意大利的画家在帕多瓦、巴撒诺、特罗维索和韦罗纳等城市均组织了各自独立和彼此友好的行会。每个城市的画家分属自己的行会,各有其独特的风格与个性。
五是时间性。有长期的,也有临时的,后者如为了打猎、捕鱼、到远地航海贸易等暂时的、特殊的目的而组织,当这一目的达到后,行会便解散了。
上述五者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彼此交叉的,如临时组织的捕鱼行会,又具职业性、技术性。
行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单位,它制定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行会道德准则。主要有:
1.保证产品质,反对弄虚作假。这是行会的道德义务、社会责任和职业荣誉所在。在中世纪,手工劳动不是卑贱的标志,它受到社会的高度尊重,尤其是技术上有创造发明更是如此。这种荣誉是以其向社会提供诚实的劳动博得的。如“硝皮匠、桶匠和鞋匠所制作的东西,必须是‘公正’的;手艺工人用的木料、皮革和线,必须是‘实在’的;烤的面包必须‘公道’,等等。”(《互助论》第176页)手工业者都“对货物质量负责”,“都抱有不卖次货的雄心”(同上书,第177页)。因为一旦出现“技术上的缺点和掺假行为”,就会“破坏公众的信誉”(詹生:《德国民族史》第1卷,第315页),损害行会利益。
2.会友间平等、民主,以“兄弟姐妹相称”。如船员行会规定,“所有船上的人,穷人和富人,船主和船员,以及船长和水手,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上都承认彼此是平等的”(《互助论》第158页),是“为了共同的事业”而联合起来的。若有争执,都必须交由裁判处理。必须把罚款与资财在上岸时交给海港裁判长去分给穷人。其他人都无权处理。特别是一年一度的聚餐之日,大家都坐在一张桌子上分享同样的食物;就是行会收容所的人,也与富人同桌用餐。
行会内部实行民主。如在德国有些地方,同一行业的手工业工人“每年要集会一次讨论与他们的行业、学徒年限、游历年数和工资等有关问题;1572年,汉撤同盟的各个城市正式承认各行业有定期召集会议和作出决议之权,只要这些决议不违反城市关于货物质量的法令。据说,面包师、铸造师、五金匠、制革匠、刀剑匠和桶匠都举行这样的大会,象汉撒同盟一样,这些大会是带有一部分国际性的。(参见《汉撒同盟史录》(1886)第121页)另一方面,行会对它的成员也有严格的监督,并任命监督来担任这一工作。
3.互助友爱,“相待如手足”。如法兰西埃尔市友谊会“诚心宣誓”:在一切有益和忠实的事务中“象兄弟般互相帮助”的条文。意大利韦罗斯市在1303年制定的画家行会规章(有学者认为是最古老的行会规章)规定,会友间负有互相帮助、善待他人的道德义务:“凡有需要,都给予兄弟般的帮助”;“对路过本城的外地人要殷勤招待,这样就可获得你所要知道的消息”;“对病弱人要给予安慰”([英」(( 19世纪》1590年11月号和1892年8月号)。早期丹麦克努的一个行会规章也规定了类似的责任:如果一个会友的房子被烧了,或船遭了难,或在朝香途中遭遇了不幸,那么会友们必须帮助他;若一个会友患了重病,就必须有两个会友护理他,直至脱离危险;他若死了,会友们就必须把他送到教堂的墓地去埋葬,如需要,还要抚养他的子女,其寡妻则往往成为行会的一个姐妹(参见坷伏德?安切尔:《论丹麦古代行会的庆典及其衰落》哥本哈根,1785年。)
会友之间还有互相帮助解决同行会以外的人争执问题的义务。在这种争执中,一个会友无论好坏,不管是别人诬告他还是他真的侵害了他人,只要不是暗地里侵害别人,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报仇或因口角杀人,也必须帮助他和平解决间题。如果受害人的亲友要立刻报复,“会友们就给他一匹马,或者给他一条船、一双桨、一把刀和一块打火的钢,让他及时逃走。如果他留在城里,便有12个会友跟随在身边保护他”(((互助论》第159一160页)。如果法庭认为他有罪要处以赔款,会友们也不会让他因交不出赔款而完全破产或者变为奴隶,大伙会凑钱为他交付赔款。
4.彼此谅解,抛弃旧怨。会友间虽免不了会发生争吵,但这种争吵不得演化为仇恨,要“忘掉可能产生的仇恨,并且以面包和盐发誓,决不以错误的精神看待这种仇恨。"(费查:《法兰克福档案》第2卷,第245页)即使有成员确实在言语或行动上侵害了别人,受害者本人和他的亲友也都不得进行报复。“他可提出申诉,而加害人将按照推举为裁判人的12位法官所宣布的裁决进行赔偿。如果加害人或被害人经三次警告后仍不服从裁判人的裁决,那么他将被当作一个坏人和发伪誓的人而驱逐出会。”(《法兰西国王救令汇编》第12卷,第562页)船员临时行会则由大家选出的一位裁判长和四位裁判作自己的法官判决争端。航行结束,他们便辞去此职;若有人认为判决不得当,“受了委屈.可以向陆地上的裁判长提出申诉,请他在日落以前秉公裁判。”(((法兰克福档案》第2卷,第245页)
5.诚实守信。每个人都应忠实于他的盟友;“无论何人不得拿走他们当中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样东西,或者向他索取财物。”如果发现他有过失,就应按照自己认为是正当的行为对他“进行帮助和提出忠告”(吕谢尔:《法国的城市》,第45一46页)。但是,一个会友对会友或其他人失信时,就会“被驱逐出会”,被大家看作没有价值的人(《互助论》第160页),在商业活动时也要遵守这个准则。
6.敬业乐业,保守技术秘密。行会“每一个人必须对他的工作感到愉快"(詹生:《德国民族史》第1卷,弟343页),都要热爱自己的行业。而行会对手工技术也有严格的要求。为了掌握技术诀窍,徒弟一般必须“经过七年学徒期间,并且以一件成活证明了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之后”,才可成为“师傅”(《互助论》第176一177页)。许多手工行业是“秘密行业”或“秘传行业”;不向外人公开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是有关成员应尽的“忠实的义务”。
7.商人行会的特殊准则。最早的行会是正当的,非法的暴利是被禁止的。城市中来自海上的商品必须由商人和海员“立誓说明货物的最初成本和运费,然后便由该市的市长和两个老成持重的人订定货物的售价,……而不由卖者或买者来确定价格”(((互助论》第169页)。本地生产的手工业品必须由懂得该产品用多少技巧和劳动的人进行定价,出卖的货物质量也必须是合格的。为防止货物和钱财遭到抢劫、封建领主截留和外来人在贸易中发生血族争斗被杀害,市场受到所有血族特别护卫。当时,市场和教堂一样神圣,既“不允许携带武器”进去,也不准在其中“复仇斗殴”。为保持正常的秩序,“买者与卖者中间如果发生了争吵”,必须到市场的保护者那里去“请求裁判”(((互助论》第174页)。
港口行会或治安行会,它们与商业的需要有密切联系。商人行会或国际贸易者协会在12世纪、13世纪非常兴盛,它除与其他行会有共同的准则外,还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准则。一是买卖商品必须通过市场。在食品和其他煤、木材等必需品未到达市场之前便去购买,或者按别人不能获得的特殊优厚条件购买,这种“先买权是完全禁止的。每一种东西都必须送到市场上供大家购买”(格拉米:《13一巧世纪符次堡城的制度史和行政史》(1882)第3峨页)。如一条运煤船到达城市后,在头八天中只能零售,每一家人都有权购买一定数量的煤。二是价格公道,禁止非法利润。市场在敲钟收市以后,或者某种货物在规定的销售任务完成后,零售商方可购买那些剩余的东西。但他的利润也只能是法定的。
以上这些道德准则,体现了行会宝贵的职业精神,它使行会成员既重视集体经验,继承前辈的技术传统,又发挥个人的积极性,进行自由、自主的创造。中世纪的教堂或公共大厦等宏伟的建筑物不是千万个建筑者按照一个人的想象力的支配、大家听命完成的个人杰作,而是该行会手工业者集体智慧与每个参与者独创相结合的产物。可以说,欧洲今天的艺术与科学技术,是和中世纪行会职业精神指导下所取得的成就分不开的。高耸入云、华丽雄伟的大教堂庄严肃穆的气派,使后人望尘莫及;坚固厚实的碉楼和城门,也表现出想象力之丰富大胆,表明中世纪的艺术达到了完美的境地。贵金属的镌雕、铸造技术,铁的精炼等也都是当时各种技艺行会的创造,它为后来机械学中的新原理的发现作了准备,奠定了力学和物理学的基础,也铺平了机械发明的道路。
为什么要废除行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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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对"欧洲中世纪的行会"进行解释
解析:
中世纪欧洲的行会道德
宝兴
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业与手工业的发展,在古代村落公社衰落的同时,从公元9世纪起,在自由城市与海滨等地,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联合组织―行会。其名称有“兄弟会”、“友谊会”、“协会”、“联盟”等。它在11世纪后发达起来.12世纪波及整个欧洲大陆,席卷了城市与乡镇。不仅商人、船员、工匠、画家、教师、演员、猎人、农人,而且僧人、乞丐、刽子手等,都成立了行会。商人行会始于9世纪,12世纪与13世纪势力很大。手工业者起初也加入商人行会。随着手工业行会力量的不断增强,商人行会开始衰退。16世纪中叶,因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手工工场出现,行会逐渐瓦解。
行会是了保护本行业利益而互相帮助、限制内外竞争、规定业务范围、保证经营稳定、解决业主困难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垄断性。如城市商人行会,虽然最初每个市民都可参加,但后来却逐渐成为由少数寡头所把持的团体。商人行会规定,不参加此组织的人不得营业。参加者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商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违反者要受到惩罚。手工业行会则对行会会员的生产条件、营业条件、招收学徒的数目、劳动时间、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及使用的工具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商品销售与原料采购亦统一办理。
为了保证自己的垄断地位,行会通过自己建立的“独立裁判权、武力、大会”解决各种问题。如:“当城市要进行战争的时候,行会是作为一个单独的连队参加战斗的,它有自己的武器(后期还有枪炮……)和它自己推举的指挥官。”(克鲁泡特金《互助论》,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81页)。
二是职业性与技术性。如商人行会、海员行会、手工业者行会、猎人行会、农人行会、画家行会、教师行会等,都是个人按其职业以誓约而联合组成的。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如有些手工业的行会也是它的产品的共同贩卖者和原料的共同购买者,其成员既是手工业又是商人。这使它比商人行会占有很大优势。
三是阶级性或等级性。如自由人行会、乞丐行会、农奴行会,前者是剥削者的行会,后两者是被剥削者的行会。而手工业者中的工匠师傅协会、工匠协会、学徒协会,起初只是因年令与技术的不同而成立的。后来则具有财富与权力的差别,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等级。
四是地区性。如意大利的画家在帕多瓦、巴撒诺、特罗维索和韦罗纳等城市均组织了各自独立和彼此友好的行会。每个城市的画家分属自己的行会,各有其独特的风格与个性。
五是时间性。有长期的,也有临时的,后者如为了打猎、捕鱼、到远地航海贸易等暂时的、特殊的目的而组织,当这一目的达到后,行会便解散了。
上述五者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彼此交叉的,如临时组织的捕鱼行会,又具职业性、技术性。
行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单位,它制定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行会道德准则。主要有:
1.保证产品质,反对弄虚作假。这是行会的道德义务、社会责任和职业荣誉所在。在中世纪,手工劳动不是卑贱的标志,它受到社会的高度尊重,尤其是技术上有创造发明更是如此。这种荣誉是以其向社会提供诚实的劳动博得的。如“硝皮匠、桶匠和鞋匠所制作的东西,必须是‘公正’的;手艺工人用的木料、皮革和线,必须是‘实在’的;烤的面包必须‘公道’,等等。”(《互助论》第176页)手工业者都“对货物质量负责”,“都抱有不卖次货的雄心”(同上书,第177页)。因为一旦出现“技术上的缺点和掺假行为”,就会“破坏公众的信誉”(詹生:《德国民族史》第1卷,第315页),损害行会利益。
2.会友间平等、民主,以“兄弟姐妹相称”。如船员行会规定,“所有船上的人,穷人和富人,船主和船员,以及船长和水手,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上都承认彼此是平等的”(《互助论》第158页),是“为了共同的事业”而联合起来的。若有争执,都必须交由裁判处理。必须把罚款与资财在上岸时交给海港裁判长去分给穷人。其他人都无权处理。特别是一年一度的聚餐之日,大家都坐在一张桌子上分享同样的食物;就是行会收容所的人,也与富人同桌用餐。
行会内部实行民主。如在德国有些地方,同一行业的手工业工人“每年要 *** 一次讨论与他们的行业、学徒年限、游历年数和工资等有关问题;1572年,汉撤同盟的各个城市正式承认各行业有定期召 *** 议和作出决议之权,只要这些决议不违反城市关于货物质量的法令。据说,面包师、铸造师、五金匠、制革匠、刀剑匠和桶匠都举行这样的大会,象汉撒同盟一样,这些大会是带有一部分国际性的。(参见《汉撒同盟史录》(1886)第121页)另一方面,行会对它的成员也有严格的监督,并任命监督来担任这一工作。
3.互助友爱,“相待如手足”。如法兰西埃尔市友谊会“诚心宣誓”:在一切有益和忠实的事务中“象兄弟般互相帮助”的条文。意大利韦罗斯市在1303年制定的画家行会规章(有学者认为是最古老的行会规章)规定,会友间负有互相帮助、善待他人的道德义务:“凡有需要,都给予兄弟般的帮助”;“对路过本城的外地人要殷勤招待,这样就可获得你所要知道的消息”;“对病弱人要给予安慰”([英」(( 19世纪》1590年11月号和1892年8月号)。早期丹麦克努的一个行会规章也规定了类似的责任:如果一个会友的房子被烧了,或船遭了难,或在朝香途中遭遇了不幸,那么会友们必须帮助他;若一个会友患了重病,就必须有两个会友护理他,直至脱离危险;他若死了,会友们就必须把他送到教堂的墓地去埋葬,如需要,还要抚养他的子女,其寡妻则往往成为行会的一个姐妹(参见坷伏德?安切尔:《论丹麦古代行会的庆典及其衰落》哥本哈根,1785年。)
会友之间还有互相帮助解决同行会以外的人争执问题的义务。在这种争执中,一个会友无论好坏,不管是别人诬告他还是他真的侵害了他人,只要不是暗地里侵害别人,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报仇或因口角杀人,也必须帮助他和平解决间题。如果受害人的亲友要立刻报复,“会友们就给他一匹马,或者给他一条船、一双桨、一把刀和一块打火的钢,让他及时逃走。如果他留在城里,便有12个会友跟随在身边保护他”(((互助论》第159一160页)。如果法庭认为他有罪要处以赔款,会友们也不会让他因交不出赔款而完全破产或者变为奴隶,大伙会凑钱为他交付赔款。
4.彼此谅解,抛弃旧怨。会友间虽免不了会发生争吵,但这种争吵不得演化为仇恨,要“忘掉可能产生的仇恨,并且以面包和盐发誓,决不以错误的精神看待这种仇恨。"(费查:《法兰克福档案》第2卷,第245页)即使有成员确实在言语或行动上侵害了别人,受害者本人和他的亲友也都不得进行报复。“他可提出申诉,而加害人将按照推举为裁判人的12位法官所宣布的裁决进行赔偿。如果加害人或被害人经三次警告后仍不服从裁判人的裁决,那么他将被当作一个坏人和发伪誓的人而驱逐出会。”(《法兰西国王救令汇编》第12卷,第562页)船员临时行会则由大家选出的一位裁判长和四位裁判作自己的法官判决争端。航行结束,他们便辞去此职;若有人认为判决不得当,“受了委屈.可以向陆地上的裁判长提出申诉,请他在日落以前秉公裁判。”(((法兰克福档案》第2卷,第245页)
5.诚实守信。每个人都应忠实于他的盟友;“无论何人不得拿走他们当中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样东西,或者向他索取财物。”如果发现他有过失,就应按照自己认为是正当的行为对他“进行帮助和提出忠告”(吕谢尔:《法国的城市》,第45一46页)。但是,一个会友对会友或其他人失信时,就会“被驱逐出会”,被大家看作没有价值的人(《互助论》第160页),在商业活动时也要遵守这个准则。
6.敬业乐业,保守技术秘密。行会“每一个人必须对他的工作感到愉快"(詹生:《德国民族史》第1卷,弟343页),都要热爱自己的行业。而行会对手工技术也有严格的要求。为了掌握技术诀窍,徒弟一般必须“经过七年学徒期间,并且以一件成活证明了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之后”,才可成为“师傅”(《互助论》第176一177页)。许多手工行业是“秘密行业”或“秘传行业”;不向外人公开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是有关成员应尽的“忠实的义务”。
7.商人行会的特殊准则。最早的行会是正当的,非法的暴利是被禁止的。城市中来自海上的商品必须由商人和海员“立誓说明货物的最初成本和运费,然后便由该市的市长和两个老成持重的人订定货物的售价,……而不由卖者或买者来确定价格”(((互助论》第169页)。本地生产的手工业品必须由懂得该产品用多少技巧和劳动的人进行定价,出卖的货物质量也必须是合格的。为防止货物和钱财遭到抢劫、封建领主截留和外来人在贸易中发生血族争斗被杀害,市场受到所有血族特别护卫。当时,市场和教堂一样神圣,既“不允许携带武器”进去,也不准在其中“复仇斗殴”。为保持正常的秩序,“买者与卖者中间如果发生了争吵”,必须到市场的保护者那里去“请求裁判”(((互助论》第174页)。
港口行会或治安行会,它们与商业的需要有密切联系。商人行会或国际贸易者协会在12世纪、13世纪非常兴盛,它除与其他行会有共同的准则外,还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准则。一是买卖商品必须通过市场。在食品和其他煤、木材等必需品未到达市场之前便去购买,或者按别人不能获得的特殊优厚条件购买,这种“先买权是完全禁止的。每一种东西都必须送到市场上供大家购买”(格拉米:《13一巧世纪符次堡城的制度史和行政史》(1882)第3峨页)。如一条运煤船到达城市后,在头八天中只能零售,每一家人都有权购买一定数量的煤。二是价格公道,禁止非法利润。市场在敲钟收市以后,或者某种货物在规定的销售任务完成后,零售商方可购买那些剩余的东西。但他的利润也只能是法定的。
以上这些道德准则,体现了行会宝贵的职业精神,它使行会成员既重视集体经验,继承前辈的技术传统,又发挥个人的积极性,进行自由、自主的创造。中世纪的教堂或公共大厦等宏伟的建筑物不是千万个建筑者按照一个人的想象力的支配、大家听命完成的个人杰作,而是该行会手工业者集体智慧与每个参与者独创相结合的产物。可以说,欧洲今天的艺术与科学技术,是和中世纪行会职业精神指导下所取得的成就分不开的。高耸入云、华丽雄伟的大教堂庄严肃穆的气派,使后人望尘莫及;坚固厚实的碉楼和城门,也表现出想象力之丰富大胆,表明中世纪的艺术达到了完美的境地。贵金属的镌雕、铸造技术,铁的精炼等也都是当时各种技艺行会的创造,它为后来机械学中的新原理的发现作了准备,奠定了力学和物理学的基础,也铺平了机械发明的道路。
内外矛盾与解体 行会从建立之始就蕴含着许多内外矛盾:包括行会内匠师之间,匠师、帮工、学徒之间,行会与行会之间,特别是与产品相近或相连的行会之间的矛盾;以及行会与封建领主、与城市贵族、与商人、与农村手工业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行会制度也就从保护城市手工业及其生产技术发展,转变成为发展的障碍。行会手工业是小生产,在严格的章程限制下只能墨守成规,在禁止生产过程中进行技术分工的情况下以传统方法进行生产,因此,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
行会制度既不能在作坊内部实行生产过程本身的分工,于是在市场需要的推动下,逐渐转向把生产过程的各个构成部分,分裂为若干独立的手工业。例如原来一个制造各种铁器的铁工业分成了制刀业、制剪业、制钉业、制马掌业等。手工业生产的个体性质正好适合这种专业化的发展,于是行会种类不断增多。这种行会的专业化虽然为未来的工场手工业的内部分工创造了条件,但是行会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堵塞了向资本主义转化的渠道。
随着市场的扩大,行会制度愈来愈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这就导致行会制度逐渐解体。富裕的匠师起初是暗中后来是公开地不遵守章程,摆脱行会的束缚。商人对于行会手工业者的支配作用也随着市场的扩大而逐渐加强。过去,坚决抗拒商人资本侵入的行会制度,终于在自行分化的过程中被商业的冲击力量攻破。城市行会的会员,逐渐地两极分化,一小部分是富有的匠师或亦工亦商的资本家,一大部分则逐渐沦为城市无产者。与此同时,在农村中,散工制逐渐盛行,商人雇主(即包买商)逐渐支配农村家庭手工业,使之从封建性的个体经济变成分散的工场手工业,农村手工业者部分地变成了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劳动者。兼营商业的城市手工业者为了减少耗费,提高效益,把过去细分的专业部门渐次合并,共同受一个资本所有者控制。这种合并与上述散工制都为手工业工场的产生准备了条件。从15世纪起,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逐渐发展起来,取代行会手工业。到16世纪,英国的行会制度已基本消灭。大陆各国的行会制度残存的时间较长,法国的行会制度于解体后又一度恢复并成为皇家御用行会,德国的行会制度则到19世纪才逐渐消灭。
简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特点 求答
1、基本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特点: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
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内容: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离统兵权和调兵权,制定《大明律》,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特点: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8)结束于1912年
辛亥革命结束了清朝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中央行政制度
(1)三公九卿制:它是秦始皇创立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中的中央行政制度,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职组成,其中丞相制度延续了一千多年,御史大夫兼理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
(2)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是隋文帝综合汉魏以来的官制而创立的一种新的中央行政制度。三省为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重要政令,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
六部即吏、户、礼、兵、形、工六部,是尚书省的下设机构。三省六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彼此相互监督和牵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一个严密完整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3、地方行政制度
(1)分封制(目的、对象、内容、作用):西周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主政权,政治上实行分封诸侯的制度,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到春秋战国时逐步崩溃,被郡县制取代,在以后的某些朝代仍保留。
(2)郡县制:春秋战国时出现,秦朝在全国推行,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了分封制,大大削弱了地方政权的独立性,加强了中央集权,这是我国地方行政制度上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郡县制在我国被长期沿用下来,影响十分深远。
(3)郡国并行制:西汉初期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同时又有封国制。郡国并行,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具有分裂的危险。
(4)蕃汉分治制:在辽境内,居住很多民族,汉族与契丹等族在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它的特点是民族分治,实质是阶级统治而非民族压迫,作用是促进了契丹的发展,加速契丹封建化进程,也推动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5)猛安谋克制:金建立后,为了加强统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制,它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猛安谋克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推进了女真族的封建化进程。
(6)行省制:元朝是当时地域空前辽阔的封建国家,为了对各地实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
它的确立,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体制上得以保障,是继秦朝郡县制后,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元朝的行省制度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影响深远,行省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7)僧官制:明朝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由于藏区人民信仰藏传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来统治藏区人民,但规定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兔,从而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
(8)八旗制:八旗制度是明朝后期女真首领努尔哈赤创建的一种制度,八旗制度按军事组织形式把女真人编制起来,由贵族控制,具有军事征伐、行政管理、组织生产三项职能,是一种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管理制度,促进了女真社会的发展。
八旗军为清朝统一中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入侵,八旗军自身的问题,其战斗力逐渐下降,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兴起的湘军、淮军,对其冲击很大,特别清朝编练"新军"的大规模进行,八旗军寿终正寝。
(9)土司制: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的统治办法,在那里实行土司制度,这些由当地少数民族担任的土司官,对辖区内的行政有自主权,且可以世袭,拥有很大的权力,逐渐演变成一种割据势力。
(10)"改土归流":形成与发展:明朝永乐年间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政府派遣流官直接统治;清朝平定三藩之乱后,雍正帝大规模实施。
改土归流是我国政治发展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纷争的状况,而且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②由分封制到郡县制,主要反映管理任用原则由宗法血缘关系到行政任命关系的变化,属于政治制度进步的表现。由郡县制到行省制的变化,主要反映行政区划分的变化,一般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区越划越小,越划越多。
4、选官制度
(1)世官制:西周时期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世卿世禄的选官制度。
(2)察举制:汉朝发展了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其中察举制是主要内容,它是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西汉通过这一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主要依据个人才能和品德。东汉时,察举制注重孝廉一科。察举主要依据个人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
(3)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实行。起初家世才能并重;西晋后,注重门第和家世,促进了士族制度的发展。
(4)科举制:随着士族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原来的选官制度已经无法推行下去,隋朝创立了科举制,唐朝加以完善。这一制度为历朝沿用,影响深远。
5、古代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监察百官,历朝沿用,但地方监察制有一些变化。
(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
(2)西汉:汉武帝设13州为监察区,设刺史进行监察,级别不高,可监察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3)东汉:刺史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演变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
(4)北宋:设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公文须经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才能生效。
(5)明朝: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又增设厂卫特务机构,监视百官与平民。
6、军事制度
府兵制;募兵制;禁军制;更戍法;保甲法;将兵法;猛安谋克制;八旗制。
7、少数民族创设的制度
均田制、租调制、府兵制、蕃汉分治制、猛安谋克制、行省制、八旗制度。
8、古代其他重要政治制度
(1)禅让制:是指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是在显贵家族圈内进行的。它既是原始公有制在政治上的反映,又是原始社会崩溃的信号。
(2)世袭制:是指阶级社会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袭(世袭制一直沿袭到清亡,经历了近四千年的时间)。从禅让到王位世袭,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阶级对立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世袭制以其鲜明的私有化体现社会的重大进步。
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是历史的进步;因为王位世袭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私有制发展的结果,阶级对立的产物。
(3)宗法制:宗法制是一种西周以来以血缘亲疏与嫡庶来确定继承关系和名分的制度。宗法制所形成的宗族制度和特权制度,对后世影响巨大。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
宗法制对今天的中国社会的影响:①积极影响:有利于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和祖国的统一,如“尊宗敬祖”“认祖归宗”;②消极影响:容易形成地方分裂势力和宗派势力等,如“认人唯亲”“宗派主义”。
(4)军功授爵: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规定按军功大小为标准,授以爵位和赐给田宅。在政治上废除了奴隶主贵族享受爵禄的特权,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的建立。
(5)士族制度:士族是由豪强地主发展而来,属于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士族制度形成于魏晋,东晋时充分发展,南朝末年走向衰落,隋唐时消亡。它是以门第的高低为标准选择官吏的,即"做官看门第,通婚分士庶",是一种腐朽的政治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治制度
行会是什么意思
旧时城市商品经济中的工商业组织。有手工业行会、商业行会。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时,为了调整同业关系,解决同业矛盾,保护同行利益,协调与政府的关系,同业或相关行业联合起采组成行会,这种行会带有地域和行业两重性。行会产生于隋唐。唐代工商业组织大都称“行”,源于街巷上的贩卖摊商,往往一条街上开设的都是同类的店铺,故称“行”,如“织锦行”、“金银行”等。到了宋代,行会组织更加发展。北宋汴京、南宋临安行会多达数十家,入行者百千人。明清以后,行会进一步发展到会馆、公所。组织也更为严密,订有行规、业规、帮规等制度,形成一种垄断势力。清末期日益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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