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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的艺术(求:西塞罗的《论共和国 论法律》评论)

  作者:   古诗文网   类别:    知识     发布时间:  2024-03-22    点击:  249 次

妥协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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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越久,越害怕被爱情束缚

。一个人之所以一直不肯谈恋爱,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她害怕被爱情束缚。

一个人的时候,你想干嘛就干嘛,你不必处处在意或征求另一半的意见。虽然两个人在一起,会起到一加一等于或大于二的作用,两个人的力量总比一个人的力量要强大一些,但是晓红始终觉得一个人更加自由。

一个人单身越久,越会格外珍惜自由自在的生活。爱情也好,婚姻也罢,都是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既然是两个人在一起朝夕相处,那么就难免需要双方为彼此做出适当的让步或牺牲。

当爱情或婚姻变成了累赘与束缚,对于一个热爱自由胜过一切的人来说,他可能宁愿单身,也不会轻易跟人谈恋爱或结婚。

单身越久,越难找到合适的恋爱对象

当一个人单身越久,往往越难找到合适的恋爱或结婚对象。当你年龄越大,你可能越难找到真正跟你志同道合的恋人或伴侣。

当你已经完全习惯和适合了一个人的生活,你平时喜欢宅在家里,你不愿意主动迈出去,你也迟迟不肯主动拓宽自己的社交圈子,你身边的异性朋友少之又少,那么你很难摆脱单身。

恋爱需要主动。无论男女,一旦遇到了真心喜欢的对象,就要学会主动表白或追求。爱情不会从天而降,而是需要你主动走出去,你要努力为爱情创造条件。

如果你每天除了上班,就是窝在家里看电视或玩手机,你从来不愿意主动认识新的朋友,尤其是不肯主动跟异性打交道,那么你是很难脱单的。

随着你的年龄越来越大,你能遇到真正适合你的对象的机率就会变得越来越渺茫。毕竟,很少有人会喜欢跟一个比自己年龄大很多的人交往或结婚。除非你本身特别有魅力。但是,真正有魅力的人,早就找到恋爱对象了。

总之,一个人单身越久,往往越不想谈恋爱。因为你已经习惯了单身生活,你也非常享受单身生活的自由自在,所以你可能没办法改变为自己去适应另一个人的生活习惯或节奏。

爱情也好,婚姻也罢,其实都是一门妥协的艺术。当你决定跟一个人恋爱或结婚,你就要舍弃你的部分自由,你要学会更多地迁就和顺应对方。

如果你始终不肯为另一个人适当改变自己,你自始至终都不肯为爱做出必要的让步或妥协,那么你可能很难摆脱单身。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都有形式上模仿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的意图与痕迹,集中体现了西塞罗的政治法律哲学思想,系西塞罗最重要的著作。

《论法律》大概是从公元前52年开始撰写的,采用对话体,西塞罗本人是主讲人,虚设的参与对话者还有其胞弟昆图斯和挚友阿提库斯。《论法律》可能系未完成稿,传世的共三卷。曾评注《论共和国》《论法律》的古罗马作家马克罗比乌斯,在《农神节》(又译“《萨图尔努斯节会饮》”)中指明,所引用的有关语句系出自“西塞罗《论法律》第五卷”。因此,可以推断《论法律》至少有五卷。有研究者根据《论法律》现存有关文本内容和逻辑结构推测:《论法律》应该是由六卷本组成的,或者至少计划撰写的是六卷本。有些研究者甚至推测,《论法律》可能有八卷或者计划撰写的是八卷。上述研究者还推测:第四卷是论裁判法,第五卷是论职权法,第六卷是论执法法,第七卷是论教育家庭法,第八卷是论市民法。

西塞罗《论法律》,钟书峰译

《论法律》可以看作《论共和国》的续篇,实际上就是阐述在《论共和国》中已论证的完美共和国应有的法律,总结了古罗马建城以来的治国实践,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政治法律哲学思想。第一卷共24章63节,谈法之本质,即从哲学高度论自然法。第二卷共27章69节,论宗教法,实质上是借论宗教法进一步阐明自然法,如法与神明的关系、法与传统的关系、法与人性的关系、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等等。第三卷共20章48节,论官职法,实质上是阐述自然法在官职法上的体现,或者说是阐述自然法对官职法的要求。总之,《论法律》主要阐述了如下政治法律哲学思想:

第一,自然法思想。西塞罗阐述说:“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即允许做应做的,反之则禁做;法,就是稳固确立于人之内心的这种理性。”“法,源于正义,是自然之力,是理智与理性,是正义与否的标准。”“我们为正义而生,正义之根不是信仰而是自然。”“被大自然赋予理性之人,被赋予的是正确理性,因此,就被赋予了法律,即命令和禁止做什么的正确理性。赋予法律,就是赋予正义。”西塞罗借此阐述法之宗旨:“人类之法,就是在自然本性的指导下,惩罚恶者,保护善者。”西塞罗继而推论恶法非法:“世上最愚蠢的就是认为,只要得到人民大会或者立法批准的,就是公正的。”“要是公正是由人民投票、君主谕令或者法官判决确立的,那么,支持抢劫、通奸或者伪造遗嘱的法律,也会得到确立。要是愚蠢的人们可以通过投票推翻自然法,难道他们不会颁布法令,把邪恶的、有害的规定为美好的、有益的?要是法律能把不公正的说成公正的,难道它不能把恶规定为善?”西塞罗据此得出结论说:“区分善与恶的唯一标准,就是自然法。”“创设法律,就是为了公民的福祉、国家的安全和人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首先颁布这类法律的人们,向人民宣称,他们将把让人民生活变得荣耀和幸福的东西予以明文立法并付诸实施;这样制定颁布的东西,他们称为法律。由此可知,如果违背所作承诺,制定颁布的对人民有害的、不公的任何规定,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这种有害于国家的决定,即使得到人民的通过,也不能称为法律。”

西塞罗《论法律》,钟书峰译

第二,国家治理权思想。西塞罗阐述:“没有什么比治理更为符合正义和自然……没有治理,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城市、国家或者整个人类,也不可能存在自然界或者宇宙本身,因为宇宙服从神明,大地和海洋服从宇宙,人类生活服从最高之法的命令。”他认为,统治权古已有之:“一切古代民族都曾由国王统治。这种统治权,最初赋予了无比正义、睿智之人……后来,这种权力由其后人代代相传……即使那些不愿意接受国王统治的人民,也并非不愿意服从任何人,而只是不愿意永远服从同一个人。”他强调:“官员权力的分配决定了国家的治理。不仅应对官员的治理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作出规定。”要“通过配置均衡的法定权力,建立和谐而温和的国家政体”。他阐明建立、行使国家治理权的宗旨:“人民的安全福祉就是最高法律。”

第三,法治思想。西塞罗指出要依法行使治理权:“权力,应是合法的。”“官员的职责,就是依法、正确、有效地实施治理。犹如法律指导官员一样,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官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遇到不属于官员职权的事项,应由人民推举官员实施管理并赋予其权力。”

第四,分权制衡思想。西塞罗明确主张权力分设和制衡监督:除设立最高长官执政官外,应设立裁判官、保民官、监察官等官职并赋予相应权力,从而形成权力制衡监督的局面。西塞罗阐述:由元老组成元老院;元老院的决议,可以由同等权力或者更高权力否决。这种更高权力,就是指人民或者人民大会。西塞罗深知,每一种权力都有其缺陷也有其优点。例如,对于保民官职位,假借昆图斯之口列数其罪恶后,他以对话人身份分析说:“无论批评什么,无视其长处,只指出其短处,只挑剔其缺陷,是不公平的。要是专挑毛病,甚至可以把执政官贬得一无是处……保民官确有恶的一面,但是,无恶无以求善。”他也深知,分权制衡是一种妥协的艺术。对于借昆图斯之口提及的不满盟友庞培恢复保民官职位的做法,他以对话人身份解释说:庞培要考虑的,“不仅是理想之选,更主要是现实之选。他显然认为,这种权力是我们国家不得不恢复的……睿智的公民,是不会采取危险方式,把无害而深受民众欢迎乃至难以舍弃的东西,予以抛弃的。”

西塞罗《论法律》,钟书峰译

来源:论法律(西塞罗著作)_百度百科 (baidu.com)



求:西塞罗的《论共和国 论法律》评论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都有形式上模仿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的意图与痕迹,集中体现了西塞罗的政治法律哲学思想,系西塞罗最重要的着作。

《论法律》大概是从公元前52年开始撰写的,采用对话体,西塞罗本人是主讲人,虚设的参与对话者还有其胞弟昆图斯和挚友阿提库斯。《论法律》可能系未完成稿,传世的共三卷。曾评注《论共和国》《论法律》的古罗马作家马克罗比乌斯,在《农神节》(又译“《萨图尔努斯节会饮》”)中指明,所引用的有关语句系出自“西塞罗《论法律》第五卷”。因此,可以推断《论法律》至少有五卷。有研究者根据《论法律》现存有关文本内容和逻辑结构推测:《论法律》应该是由六卷本组成的,或者至少计划撰写的是六卷本。有些研究者甚至推测,《论法律》可能有八卷或者计划撰写的是八卷。上述研究者还推测:第四卷是论裁判法,第五卷是论职权法,第六卷是论执法法,第七卷是论教育家庭法,第八卷是论市民法。

西塞罗《论法律》,钟书峰译

《论法律》可以看作《论共和国》的续篇,实际上就是阐述在《论共和国》中已论证的完美共和国应有的法律,总结了古罗马建城以来的治国实践,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政治法律哲学思想。第一卷共24章63节,谈法之本质,即从哲学高度论自然法。第二卷共27章69节,论宗教法,实质上是借论宗教法进一步阐明自然法,如法与神明的关系、法与传统的关系、法与人性的关系、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等等。第三卷共20章48节,论官职法,实质上是阐述自然法在官职法上的体现,或者说是阐述自然法对官职法的要求。总之,《论法律》主要阐述了如下政治法律哲学思想:

第一,自然法思想。西塞罗阐述说:“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即允许做应做的,反之则禁做;法,就是稳固确立于人之内心的这种理性。”“法,源于正义,是自然之力,是理智与理性,是正义与否的标准。”“我们为正义而生,正义之根不是信仰而是自然。”“被大自然赋予理性之人,被赋予的是正确理性,因此,就被赋予了法律,即命令和禁止做什么的正确理性。赋予法律,就是赋予正义。”西塞罗借此阐述法之宗旨:“人类之法,就是在自然本性的指导下,惩罚恶者,保护善者。”西塞罗继而推论恶法非法:“世上最愚蠢的就是认为,只要得到人民大会或者立法批准的,就是公正的。”“要是公正是由人民投票、君主谕令或者法官判决确立的,那么,支持抢劫、通奸或者伪造遗嘱的法律,也会得到确立。要是愚蠢的人们可以通过投票推翻自然法,难道他们不会颁布法令,把邪恶的、有害的规定为美好的、有益的?要是法律能把不公正的说成公正的,难道它不能把恶规定为善?”西塞罗据此得出结论说:“区分善与恶的唯一标准,就是自然法。”“创设法律,就是为了公民的福祉、国家的安全和人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首先颁布这类法律的人们,向人民宣称,他们将把让人民生活变得荣耀和幸福的东西予以明文立法并付诸实施;这样制定颁布的东西,他们称为法律。由此可知,如果违背所作承诺,制定颁布的对人民有害的、不公的任何规定,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这种有害于国家的决定,即使得到人民的通过,也不能称为法律。”

西塞罗《论法律》,钟书峰译

第二,国家治理权思想。西塞罗阐述:“没有什么比治理更为符合正义和自然……没有治理,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城市、国家或者整个人类,也不可能存在自然界或者宇宙本身,因为宇宙服从神明,大地和海洋服从宇宙,人类生活服从最高之法的命令。”他认为,统治权古已有之:“一切古代民族都曾由国王统治。这种统治权,最初赋予了无比正义、睿智之人……后来,这种权力由其后人代代相传……即使那些不愿意接受国王统治的人民,也并非不愿意服从任何人,而只是不愿意永远服从同一个人。”他强调:“官员权力的分配决定了国家的治理。不仅应对官员的治理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作出规定。”要“通过配置均衡的法定权力,建立和谐而温和的国家政体”。他阐明建立、行使国家治理权的宗旨:“人民的安全福祉就是最高法律。”

第三,法治思想。西塞罗指出要依法行使治理权:“权力,应是合法的。”“官员的职责,就是依法、正确、有效地实施治理。犹如法律指导官员一样,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官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遇到不属于官员职权的事项,应由人民推举官员实施管理并赋予其权力。”

第四,分权制衡思想。西塞罗明确主张权力分设和制衡监督:除设立最高长官执政官外,应设立裁判官、保民官、监察官等官职并赋予相应权力,从而形成权力制衡监督的局面。西塞罗阐述:由元老组成元老院;元老院的决议,可以由同等权力或者更高权力否决。这种更高权力,就是指人民或者人民大会。西塞罗深知,每一种权力都有其缺陷也有其优点。例如,对于保民官职位,假借昆图斯之口列数其罪恶后,他以对话人身份分析说:“无论批评什么,无视其长处,只指出其短处,只挑剔其缺陷,是不公平的。要是专挑毛病,甚至可以把执政官贬得一无是处……保民官确有恶的一面,但是,无恶无以求善。”他也深知,分权制衡是一种妥协的艺术。对于借昆图斯之口提及的不满盟友庞培恢复保民官职位的做法,他以对话人身份解释说:庞培要考虑的,“不仅是理想之选,更主要是现实之选。他显然认为,这种权力是我们国家不得不恢复的……睿智的公民,是不会采取危险方式,把无害而深受民众欢迎乃至难以舍弃的东西,予以抛弃的。”

西塞罗《论法律》,钟书峰译

来源:论法律(西塞罗着作)_百度百科 (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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